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,提高货运配送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有关规定,上海市公安局决定调整部分中型厢式货车通行管理措施,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、宽度不超过2.2米、高度不超过2.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,其他中型厢式货车通行管理措施仍按照现场交通标志执行。
二、符合上述条件车型,总质量超过桥梁、高架道路的承载能力和通行高度限制的,不得进入相关道路。
三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获悉,所谓同等通行权,是指符合条件的中型厢式货车与轻型货车可通行的时段、路段、区域保持一致。如,某路段设有“禁止大型号牌货车通行”标志,意为该路段禁止大型号牌货车和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通行,允许轻型货车通行,本通告发布后,符合条件的中型厢式货车也可在该路段通行;某路段设有“禁止货车通行”标志,意为该路段禁止所有载货汽车通行,本通告发布后,符合条件的中型厢式货车也不能进入该路段通行。
本通告发布后,符合条件的车辆无需申报确认,直接享受便利政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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